职权编号 |
0107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建设殡仪服务站、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许可 |
实施主体 |
汝阳县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1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起实施,2012年11月9日修改)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2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建设殡葬设施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一)农村为村民设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二)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和省民政部门备案;(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市、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四)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五)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兴建殡葬设施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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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申请报告;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场所审查意见;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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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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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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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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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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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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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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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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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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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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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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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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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
3. 规划设计方案
;
4. 相关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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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社会事务股(汝阳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0379-68210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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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民政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8219566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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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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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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