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9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动产抵押物登记 |
实施主体 |
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设立依据 |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通过)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
实施流程 |
受理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审查
|
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
决定
|
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
送达
|
发放通知书,信息公开。
|
事后监管
|
加强监督检查,确认登记内容一致。
|
|
办理期限 |
|
需提交的材料 |
1. 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
2.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
3.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监督管理股 |
0379-68218006 |
|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8218008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清单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