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21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备案类 |
职权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实施主体 |
汝阳县环境保护局 |
设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2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自2010年9月28日起施行)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
3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自2015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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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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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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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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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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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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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不予行政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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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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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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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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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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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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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环境监察大队 |
0379-68214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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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8214591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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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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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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