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415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征收类 |
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实施主体 |
汝阳县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2 |
《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2014年1月29日施行)第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二)烧制砖、瓦、瓷、石灰;(三)排放废弃土、石、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生产建设项目跨省(区、市)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收。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活动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3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2008年11月6日施行)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第三十四项:水土保持补偿费,1、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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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 |
实施标准及依据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2008年11月6日施行)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第三十四项:水土保持补偿费,1、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1.5-4%。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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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告知费用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的适用类型、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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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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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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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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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会同县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费用,办理退费或冲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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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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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稽查,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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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行政服务大厅水利局窗口 |
0379-68238206 |
2 |
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
0379-68232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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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8210401 |
2 |
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
0379-68238992 |
3 |
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 |
0379-68238992 |
4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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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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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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