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1213009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备案类 |
职权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备案 |
实施主体 |
汝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设立依据 |
1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2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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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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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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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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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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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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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不予行政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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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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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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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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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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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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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使用登记材料:审原件,留复印件,所有资料必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或在建工程项目部公章(一)安装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安装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三)安装告知书;(四)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五)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六)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报告;(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八)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九)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十)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省住建厅特殊工种作业证有效);(十一)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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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案材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初审表》,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安装使用说明书;(七) 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八)出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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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建设管理股 |
0379-68212403 |
2 |
汝阳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窗口 |
0379-68219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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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8218585 |
2 |
县行政服务中心督查科 |
0379-68238992 |
3 |
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 |
0379-68238992 |
4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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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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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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