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713004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名称 |
房屋安全鉴定 |
实施主体 |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
设立依据 |
1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2 |
《河南省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豫建房〔1997〕40号,1997年8月22日发布)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等的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和管理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3 |
《洛阳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洛阳市政府令第94号,2007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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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尚需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酒店(含旅店、餐馆)、商场(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礼堂(含会议中心)、候机(车、船)厅(室)等公共场所使用的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一半的;
(三)拆除、变动非承重结构,增设构筑物增大荷载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人为事故后出现异常,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
(五)已出现危险症状,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
(七)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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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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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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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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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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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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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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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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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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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检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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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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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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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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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房屋设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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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质勘察资料
;
5. 施工技术档案
;
6. 当事人无法提供前款(三)、(四)、(五)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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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 |
0379-682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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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汝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8218585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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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汝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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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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