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21102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在规定媒体上发布公告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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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孟津县财政局 |
设立依据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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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流程 |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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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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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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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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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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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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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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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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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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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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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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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当面送达,是七个工作日。如邮寄送达,以邮局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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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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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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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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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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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90日
(该期限为:从立案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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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孟津县政府采购办 |
0379-67912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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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孟津县财政局纪检监察室 |
0379-67937160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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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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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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