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2006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实施主体 |
宜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宜阳县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物价局) |
设立依据 |
1 |
《民法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0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和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 |
2 |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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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凡在宜阳县行政辖区内,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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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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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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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公示: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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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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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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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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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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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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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管,确保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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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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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相关成本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复印拟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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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宜阳县物价工作办公室 |
0379-13323797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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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宜阳县物价工作办公室 |
0379-68935168 |
2 |
行政服务投诉中心 |
0379-63917623 |
3 |
行政服务中心监察室 |
0379-63918289 |
4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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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宜阳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主管委、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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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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