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7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实施主体 |
嵩县公安局 |
设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2 |
《河南省消防条例》(2014年3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对作出不合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扩建、改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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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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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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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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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提出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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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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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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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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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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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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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场所性质与检查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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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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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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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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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
4.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
5.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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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消防大队 |
0379-66312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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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嵩县公安局纪委 |
0379-63139032 |
2 |
行政服务投诉中心 |
0379-66335200 |
3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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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嵩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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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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