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120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种子生产许可 |
实施主体 |
瀍河回族区农村工作办公室 |
设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施行,2015年11月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 年第3号,2011年9月施行)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
3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2002年12月施行)第四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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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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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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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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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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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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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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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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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证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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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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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运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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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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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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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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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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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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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采种区域证明,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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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地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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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主要种子名录或种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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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资金证明。申请具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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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农村工作办公室综合科 |
0379-63552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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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办公室 |
0379-63552731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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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市农业局、洛阳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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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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