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7007-01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主项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 |
实施主体 |
瀍河回族区民政局 |
设立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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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1、有规范合法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成立商会必须有50个单位会员,3个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单位发起);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成立地方性社团须有3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成立商会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6、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的文件(慈善类、科技类、社区服务类、行业协会类、商会类社团可以直接登记)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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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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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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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后由登记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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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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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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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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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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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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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社团组织的日常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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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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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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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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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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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社会团体办公场所、活动地域、筹备组织负责人、发起人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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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团体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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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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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单(行业协会、商会类社团另须提交单位会员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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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团体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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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团体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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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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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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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会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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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社会团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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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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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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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0379-635029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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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民政局 |
0379-63960368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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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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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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