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3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中等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许可 |
实施主体 |
瀍河回族区教育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03年9月1日实施)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举办者必须具备教学场地、师资、办学资金 |
实施流程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消防、社区、房管、教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证明、资格证等);组织专家评审;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办学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送达
|
4.送达责任:发办学许可证;信息公开。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办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办学行为与核准内容一致。
|
其他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办理期限 |
|
需提交的材料 |
1. 办学申请
;
2.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3. 学校资产有效证明
;
4. 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教育局职工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0379-15713794080 |
|
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教育局办公室 |
0379-63511116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教育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清单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