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2002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实施主体 |
瀍河回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立依据 |
1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一目:“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
2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一条第二目:“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3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第一条第二款:“按照《决定》的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抓紧制定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备案工作 ;各类企业都 要认真遵守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凡是不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均应按要求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4 |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三款第一目:“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
5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的通知》(豫政〔2015〕9号)第一条第一、二目:“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6 |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第五条第一、二目:“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跨备案管辖区域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7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12号令)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8 |
《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豫发改外资〔2015〕372号)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十七条:“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规定和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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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外商投资项目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
(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四)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外商企业还应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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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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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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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从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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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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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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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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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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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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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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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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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内资项目单位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外资投资项目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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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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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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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要件
;
5. 外商根据要求应附加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见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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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0379-63994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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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0379-63994825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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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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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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