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0102003 |
清单事项种类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名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实施主体 |
瀍河回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设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九十号2008年4月实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2010年11月实施)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3 |
《洛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洛发改环资〔2011〕5号)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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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实施条件 |
1.有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
2.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节能评估报告书或填制了节能登记表。 |
实施流程 |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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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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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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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委托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报告表或填制了节能登记表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它文件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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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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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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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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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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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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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与审查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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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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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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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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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 项目单位申请节能审查的正式文件
;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
;
3. 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
;
4. 项目建设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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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办公室 |
0379-63987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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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机构及联系电话 |
编号 |
监督投诉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瀍河回族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
0379-63994883 |
2 |
110联动办公室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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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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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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